(2015)邻水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文与被告王贵贤、刘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文,王贵贤,刘来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陈德文,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15日。被告王贵贤,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4日。被告刘来琼,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2日。系被告王贵贤前妻。原告陈德文与被告王贵贤、刘来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开庭之前已达成和解,原告陈德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文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文撤回对被告王贵贤、刘来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德文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金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