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邱海鸿,邱新坑与广州市科信化学灌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梁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海鸿,邱新坑,广州市科信化学灌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梁锋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海鸿,男,汉族,1991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新坑,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科信化学灌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梁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锋,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邱海鸿、邱新坑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两上诉人住所地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两上诉人上诉请求��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两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