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包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理成申请执行合肥天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2010包执字第00312-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理成,合肥天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包执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吴理成。被执行人合肥天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叉口东环广场B-502室。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0)包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3月8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1500元,诉讼费40元,执行费50元,总计15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天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5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〇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