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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农艳芳与农永灯、赵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8号原告农艳芳。被告农永灯。被告赵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艳芳诉被告农永灯、赵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先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农艳芳负担。审判长黄秀人民陪审员黄道平人民陪审员言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陆宏部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