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吴丽琴、陈榧燕等与陈哉贤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琴,陈榧燕,陈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吴丽琴。原告:陈榧燕。委托代理人:吴丽琴,系其母亲。被告:陈哉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琴、陈榧燕与被告陈哉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琴、陈榧燕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丽琴、陈榧燕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哉贤的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琴、陈榧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依法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吴丽琴、陈榧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