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安红与山东日照烟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红,山东日照烟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53号原告:王安红。被告:山东日照烟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州路269号。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费鸿章,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红诉被告山东日照烟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