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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梁炎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梁炎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C0389340-3。代表人:黄会标,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炎彩,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三沙经联社)诉被告梁炎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玉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祥平、彭桂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炎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沙经联社诉称:2006年4月4日,原告属下第五经济社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梁炎彩承包原告属下第五经济社三丰一路侧一块面积约一亩的土地,期限从2006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共十年。租金每年为8000元,10年内不递增。首年的租金被告在签订合同当天全部付清;第二至第五年的租金均在每年的4月30日前一次性缴交完毕。如逾期缴交租金,原告有权终止合同,不予退还押金,同时向被告索赔实际的经济损失。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每年4月30日前缴交当年租金,现欠2015年租金8000元。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梁炎彩向原告三沙经联社支付拖欠的2015年租金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三沙经联社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有:租赁土地合同书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应收未收2015年度租金名单表。被告梁炎彩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第五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梁炎彩于2006年4月4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土地合同书》,约定:被告梁炎彩租赁第五经济合作社位于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三丰一路侧(中江高速公路以南)一块面积为1亩的土地作经营办厂(织箩或加工类企业),期限从2006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共十年,租金每年8000元,被告需交付押金2000元,首年的租金及在签订合同当天全部付清,押金在抽签时缴交完毕;第二至第十年的租金分别在每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缴交完毕。逾期缴交租金作违约处理,第五经济合作社有权终止被告租赁土地经营权,没收押金并收回土地另作处理。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第五经济合作社已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2007年8月始,原告三沙经联社实行村级统一核算,其下属的第五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原告处理,由被告向原告缴交上述土地的租金。被告已缴清2015年4月30日前的租金,但未按合同约定缴交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租金8000元。原告经追讨未果,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租赁土地合同书》是原告下属的第五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缴交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租金8000元及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理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炎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原告诉讼事实和诉讼理由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炎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三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支付租金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炎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秋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