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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静诉尚文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静,尚文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民二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静,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文坤,女。委托代理人:刘鑫,男。上诉人赵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静,被上诉人尚文坤的委托代理人刘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870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14年8月30日偿还,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应给付原告利息。判决:被告赵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尚文坤偿还借款88700.00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减半收取1009.00元,由被告赵静承担。宣判后,赵静不服,提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朋友关系,被上诉人是“六合彩”庄主,本案88700元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购买“六合彩”,被上诉人主动垫付的。后来因为没有中奖,上诉人才写下了所谓的借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尚文坤二审庭审答辩称:双方是朋友关系,被上诉人是将现金借给上诉人,上诉人借款具体什么用途不清楚。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赵静向尚文坤借款887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赵静应当偿还借款。关于赵静提出本案88700.00元并非是借款而是赌资的上诉主张,因赵静并未提供本案88700.00元是赌资的证据,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赵静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上诉人赵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连杰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