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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张杰,张祥,徐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张杰,张祥,徐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19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负责人张耀麟,行长。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张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徐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86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6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敏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程倩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