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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王松岩与于都县江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岩,于都县江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王松岩,男,1973年9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委托代理人马平茂,于都县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都县江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工业园新城路。法定代表人杨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岩与被告于都县江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松岩负担。审 判 长  肖庆华人民陪审员  彭月香人民陪审员  余德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