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根坡诉被告罗小园、王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坡,罗小园,王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039号原告马根坡,男,生于1970年,回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园(又名罗晓远),女,生于1983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皇华,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禹州市。原告马根坡诉被告罗小园、王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根坡的委托代理人武红军和被告罗小园、王皇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根坡诉称,2013年8月7日,被告罗小园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当时言明会尽快偿还,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但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向后推脱。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作为夫妻关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小园辩称,原告没有给罗小园现金,罗小园也没有收到过现金,罗小园也不认识原告,2013年8月7日中午押志东给罗小园打电话,然后又有一个叫小彩的人给罗小园打电话让罗小园出来在职业中专学校见个面,小彩领着原告说前天晚上给罗小园丈夫了5万元,让罗小园给原告打条,当时罗小园联系不上罗小园丈夫,押志东说确实给罗小园丈夫了5万元,罗小园相信押志东的话给原告打个条,后来罗小园丈夫出事后罗小园才知道开的是大赌场,原告给罗小园丈夫整的钱,每天晚上原告去罗小园丈夫的赌场里收利息。被告王皇华辩称,这5万元是原告给王皇华了,是在赌场里给王皇华的,是原告支持王皇华开赌场的钱,且原告每天晚上去王皇华赌场里收取500元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原告给王皇华钱属于合法的钱王皇华愿意还。原告马根坡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罗小园借原告5万元的事实。被告罗小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人李某、董某当庭证言,证明原告是在赌场里给王皇华的钱,并且每天晚上到赌场里收利息。被告王皇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罗小园对原告马根坡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表示她不认识原告,她见过的本人比身份证上的照片年老。对证据2无异议,表示这张借条是她打的。被告王皇华对原告马根坡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表示就是身份证上的那个人给他的钱。对证据2有异议,表示借据不是他出具的,他不清楚。原告马根坡对被告罗小园提供的证据中李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证人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提出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对证人身份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李某没有向法庭出示有效的法律证件,且没有详细的说明其身份情况,不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规定;证人与被告王皇华属于雇佣关系,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告主张的借款是被告罗小园向原告所借,证人作证的内容是王皇华向原告借款,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被告罗小园提供的证据中董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被告提供证人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提出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对证人身份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董某没有向法庭出示有效的法律证件,且没有详细的说明其身份情况,不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规定;证人作证的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请求法院不予采信。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原告马根坡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罗小园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小园向原告马根坡借款50000元,并于2013年8月7日向原告马根坡出具借据一份。2015年4月23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罗小园向原告马根坡借款50000元未还,故对于原告马根坡要求被告罗小园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马根坡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皇华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王皇华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小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根坡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根坡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罗小园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伟霞人民陪审员 :李晓娩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