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国武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182号原告邱国武,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李胜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邱国武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武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