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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82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2012年5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在青岛市城阳区某宾馆内容留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于2014年11月20日20时许,在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其暂住处容留于某、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黄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并提交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某、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修 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