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4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刁某。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82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某上诉称:本案其实际居住地与户籍登记地均在邯山区,应依法由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邯郸县北文庄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王某自2014年农历春节正月初三,双方吵架回其娘家居住至今。经查,王某父母均在邯郸市邯山区滏阳街13号院2单元6号居住,且王某的身份证及户籍所在地均在邯山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由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一审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