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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金权、沈素琴、邱育增、阙顺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金权,沈素琴,邱育增,阙顺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78-1号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文堤,男,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刘金权,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沈素琴,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邱育增,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阙顺坤,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金权、沈素琴、邱育增、阙顺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2015年8月19日,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邱育增已代被告刘金权、沈素琴偿还所分摊的贷款本息合计19757.99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育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育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邱育增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龙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