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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隆回友联燃气有限公司与叶成群财产损害赔偿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隆回友联燃气有限公司,叶成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盛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武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恩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凌,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回友联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舞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成群。委托代理人周立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源通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隆回分公司)、隆回友联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联燃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成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盛源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唐武林,上诉人电信隆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凌,上诉人友联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立君,被上诉人叶成群的委托代理人周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盛源通信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主要从事通信长途线路、市话线路、通信管道、移动通信、传输设备的安装,安防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修等业务。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丙级资质证书。2010年该公司成立邵阳项目部,全权委托邵阳项目部处理邵阳市通信工程的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结算等业务。项目部设有隆回施工队。电信隆回分公司是央属国有企业,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垂直管理。2013年12月20日电信隆回分公司与隆回县人民政府签订《隆回县城区治安电子防控系统(第四期)建设合同书》。该工程由电信隆回分公司投资建设,由隆回县人民政府租赁使用。合同签订后中国电信隆回分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盛源通信公司邵阳项目部,并派电信隆回分公司员工申某某为现场代表。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甲方(电信隆回分公司)或具体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具体项目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友联燃气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由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005年7月经建设部某某设计院设计,2005年8月经隆回县建设局批准,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06年6月3日,经邵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关证照手续齐全。2013年9月四川股东将友联燃气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转让,转让后由魏舞瑞任法人代表,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于2014年元月制订了城网应急抢险预案,城网供气主管直径16cm,主管供气压力0.17Mpa,供气流速为20m/s,燃气主要成份为甲烷、乙烷、丙烷,公司安排员工范某甲、钱某乙负责抢险维修及管道巡查,副总经理罗明科负责安全管理及抢险工作。2014年3月31日18时许,盛源公司邵阳项目部隆回施工队施工人员龙某某(施工队队长)、田某某、胡某某、卿某某、马某某到桃洪镇桃洪中路点心店门外的通讯电杆处施工。18时20分,在装好铁架后,胡某某和龙某某开始装防雷角铁,龙某某手扶接地角铁紧靠电杆摆好位置,胡某某用大锤往下敲打角铁,18时25分,龙某某感到有气体顺着角铁冒上来,立即停止施工,紧接着给电信隆回分公司钟某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2345县长热线打电话报警。18时38分,县110处警来到现场,18时50分,友联燃气公司抢险人员来到现场,关闭了进气和回气阀门。消防、住建、电信、市政等部门接到报告后也相继赶到现场,并在现场拉起了警戒线,疏散群众,告知群众不要生火、不要吸烟。19时20分在确认燃气阀门已关闭到位。友联燃气公司员工用仪器检测,泄漏点燃气浓度趋于安全时,公安、消防等部门大部分人员陆续撤离,只留少数工作人员在现场警戒。19时30分,居住在离泄漏点16米左右的原告杨某某大儿媳范某某带两个小孩来到一楼卫生间洗澡,19时35分范某某将卫生间外液化气钢瓶阀门打开,然后进卫生间打开热水器开关,发生燃气燃烧爆炸,产生的巨大火球将范某某和两个小孩及二楼鞋店老板的儿子马炜浩烧伤,同时将路过某某鞋业门口的行人罗某某烧伤,一楼(地下室)卷闸门冲开20余米。二楼鞋店及三、四、五楼的窗户玻璃全被震碎散落在马路及人行道上,一至二楼楼梯及二楼墙面被震坏开裂,停放在街道上的两辆小车及三辆电动车与摩托车不同程度受损。燃气泄漏点位于桃洪镇桃洪中路点心店前面电信电杆处,经开挖测量,燃气管道埋土深0.65米,与电杆紧靠,距人行道外侧0.7米,距人行道内侧(房屋)4.4米,距桃洪中路城市排水管道2米,人行道上燃气管道警示标志距电信主杆3.3米,燃气管道标识中心线偏离燃气主管道0.15米,燃气泄漏点距原告家(桃洪中路87号)16米左右,施工角铁主要用于防雷接地,角铁长1.5米,刺穿透地下燃气管道底部0.5米深。盛源通信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邵阳项目部经理及隆回施工队队长无证上岗,电信隆回分公司没有按规定办理破占道施工许可。在施工过程中,电信隆回分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没有在现场对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管理。2014年4月1日,经隆回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建局、县质监局、县经信局、桃洪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进行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事故发生直接原因为:盛源通信公司施工队违规施工。施工队长龙学军、施工员胡顺纪在看到了燃气管道警示标识,明知施工电杆处埋有燃气管道,仍然冒险强行施工安装接地角铁,角铁将地下燃气管道刺穿,造成燃气大量泄漏。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为:1、燃气泄漏点地表为大理石铺盖,地下土质疏松,导致泄漏燃气不能从地表向空中扩散,而从疏松的土壤中向周边扩送,杨带连家地下室与街道保坎有缝隙,泄漏燃气涌入杨某某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室内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热水器点火发生爆炸。2、盛源通信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邵阳项目部经理及隆回施工队队长无证上岗,企业安全管理混乱。3、电信隆回分公司。工程施工前没有按规定办理破占道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工地代表没有到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4、燃气泄漏点地段管线布设不符合安全规范,燃气管道与通信杆线路灯照明线等距离达不到1米的安全要求。5、事故应急处理不当,发生燃气泄漏后,参加抢险人员对燃气泄漏可能涉及范围估计不足,应对措施不当,没有将燃气可能泄漏范围内的人员及时疏散撤离防止用火行为发生。隆回县人民政府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并作出了桃洪镇“3.31”燃气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该事故是一起一般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隆回县桃洪镇人民政府委托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叶成群的损失进行评估,叶成群的损失为:女式全身模特1个480元,飞利浦射灯4只912元,两项损失共计1392元。友联燃气公司提交了该公司的加臭记录,没有友联燃气公司加臭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证据,叶成群没有提交鉴定费发票。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盛源通信公司、电信隆回分公司、友联燃气公司对于本案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对由此给叶成群造成的财产损害应否承担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盛源通信公司施工人员均未取得相关上岗资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其违规施工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在看到了燃气管道警示标识,明知施工电杆边的地下埋有燃气管道,仍然冒险强行施工,将地下燃气管道刺穿,直接导致燃气泄漏,最终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其行为具有重大过错。由于其过错行为是导致燃气泄漏的直接原因,应对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电信隆回分公司作为隆回县城区治安电子防控系统(第四期)建设工程的投资建设方,虽然其将工程发包给盛源通信公司,并签订了施工现场安全协议书,但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委托监理公司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具体项目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电信隆回分公司没有按规定向县城管部门申请办理破占道审批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去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全巡检及抽检没有跟踪到位,作为该工程投资建方,没有落实好安全管理责任,具有一定过错。友联燃气公司作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燃气管道铺设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燃气泄漏后,燃气公司抢险人员对燃气泄漏可能涉及范围估计不足,应对措施不当,亦具有一定过错,对燃气爆炸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杨某某的损害系各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行为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由盛源通信公司承担60%、电信隆回分公司承担20%、友联燃气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叶成群的财产损失,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为1392元。盛源通信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叶成群的损失,但事故发生后,盛源通信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未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组确定损失,盛源通信公司对此负有责任。且该价格认证结论由事故调查组成员之一桃洪镇人民政府委托有价格认证资质的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损失鉴定,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是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与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无利害关系,该鉴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盛源通信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损失,无法定理由,不予准许。叶成群主张还有地板砖等损失,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叶成群的损失以核定的1392元为准。叶成群的损失共计1392元,由盛源通信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835.20元(1392元×60%);由电信隆回分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8.40元(1392元×20%);由友联燃气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78.40元(1392元×2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并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叶成群财产损失835.20元;(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赔偿叶成群财产损失278.40元;(三)隆回友联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叶成群财产损失278.40元;(四)驳回叶成群的其他诉讼请求。盛源通信公司上诉称,原判责任划分不当,盛源通信公司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友联燃气公司标示错误且没有按照安全标准安装管道,才导致盛源通信公司将煤气管道刺穿。事故发生以后,友联燃气公司抢险不当,其负责抢修的钱某乙没有抢险资格证书,没有判断好燃气扩散的范围并作出了安全的判断,友联燃气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对燃气进行加臭,最终导致了爆炸的发生。盛源通信公司已经对本案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原判驳回盛源通信公司重新鉴定申请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电信隆回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爆炸事故存在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因友联燃气公司标示与主管偏离及安装管道与通信照明杆的安全距离没有达到一米导致盛源通信公司误判将燃气管道刺穿。第二个阶段是燃气泄漏后友联燃气公司工作失误,抢险不当,没有对地下一层的房屋进行检测,没有通知相邻居民禁止点火,最终导致范某某在开热水器时发生燃气爆炸。本案燃气爆炸事故的发生系因友联燃气公司与盛源通信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且主要过错在于友联燃气公司。本案应系高度危险责任纠纷,原判定性有误。电信隆回分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友联燃气公司上诉称,友联燃气公司的地下管网建设工程依法报批、验收合格,管网使用多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友联燃气公司的职责是在接警后组织抢修、抢险,对燃气泄漏可能涉及范围的估计及提出有效应对措施的义务不是友联燃气公司的法定义务,友联燃气公司在接警后已经尽到了职责。“3.31”事故的发生系由于盛源通信公司、电信隆回分公司以及房主的过错造成,友联燃气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叶成群答辩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判对本案定性是否正确、讼争价格认证结论书能否采信以及盛源通信公司、电信隆回分公司、友联燃气公司对叶成群的财产损失是否应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章对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及类别进行了规定,而本案系因行为人的行为致燃气泄漏后发生爆炸造成财产受损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符合高度危险责任的特征,故原判对本案定性准确。电信隆回分公司关于本案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爆炸事故发生后,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次燃气爆炸事故中的财物损失进行了价格认证,该价格认证结论书系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盛源通信公司亦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原审法院采信该价格认证结论确定杨贷莲的房屋及财物损失并无不当。盛源通信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因盛源通信公司、电信隆回分公司、友联燃气公司的混合过错导致叶成群在燃气爆炸中遭受财产损失,盛源通信公司、电信隆回分公司、友联燃气公司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电信隆回分公司、友联燃气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盛源通信公司、电信隆回分公司、友联燃气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予以确定。本案中盛源通信公司施工人员未取得相关上岗资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未与友联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保护方案。其施工人员在看到燃气管道警示标识,明知施工电杆处埋有燃气管道的情况下,仍然冒险强行施工,导致地下燃气管道刺穿,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违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且是本案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电信隆回分公司没有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施工前办理破占道施工许可,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派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不到位,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友联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管道的建设者和所有人,铺设燃气管道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燃气管道与通信杆线、路灯照明线等距离没有达到安全要求标准。发生燃气泄漏后,其抢险人员对燃气泄漏可能涉及范围估计不足,应对措施不当,亦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判对本案责任划分妥当,盛源通信公司关于原判责任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900元,由上诉人湖南盛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隆回友联燃气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分公司各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毛海玲审判员  罗 松审判员  彭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毓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