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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吴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取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华贞代理审判员  冯云儿人民陪审员  郭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天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