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方某与吴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吴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凭民初字第313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吴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取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华贞代理审判员 冯云儿人民陪审员 郭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天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