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8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顾亚平与卢浩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亚平,卢浩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8110号原告顾亚平,农民。被告卢浩嶺,农民。原告顾亚平与被告卢浩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亚平,被告卢浩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拖不还。原告无奈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顾亚平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欠条1份。被告卢浩嶺辩称,借款实属,同意偿还,但是现在经济困难无力给付。被告卢浩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卢浩嶺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依法核实,对原告所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延给付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予给付。现原告持据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卢浩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顾亚平欠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恩会判决所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