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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世坤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世坤,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林世坤,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保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世坤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陈埭爱利宝鞋服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世坤货款3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世坤到庭表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现有的厂房,但该厂房已抵押给银行,一时难以处理,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