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少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倪廷水与宋广礼、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廷水,宋广礼,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少民初字第125号申请人倪廷水被申请人宋广礼被申请人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廷水诉被告宋广礼、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廷水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廷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广礼、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款项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