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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少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倪廷水与宋广礼、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廷水,宋广礼,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少民初字第125号申请人倪廷水被申请人宋广礼被申请人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廷水诉被告宋广礼、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廷水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廷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广礼、夏津县路兴运输有限公司款项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栗功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