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荣荣与丁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荣,丁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刘荣荣。被告丁士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荣荣与被告丁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并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邳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