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朝阳银行建平支行与被申请人建平县青和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刘青和,建平县青和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72号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红旗路3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顺,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刘青和。被申请人建平县青和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南洼村。法定代表人:牛雨晨。申请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与被申请人刘青和、建平县青和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青和所有的内蒙古赤峰市天义镇高桥路中段东侧(中城小区)第1号楼5单元3楼2号房屋一套;查封被申请人建平县青和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挖掘机1台(XX)、装载机4台(XX)、自卸车2台(XX)、磨粉机6台(XX)、烘干炉1座(XX)、挤压钠化设备1套共计15台套机器设备和膨润土原土5.3万吨、奔驰牌辽XX号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青和所有的内蒙古赤峰市天义镇高桥路中段东侧(中城小区)第1号楼5单元3楼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隐匿、转让,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建平县青和膨润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挖掘机1台(XX)、装载机4台(XX、XX、XX)、自卸车2台(XX)、磨粉机6台(XX)、烘干炉1座(XX)、挤压钠化设备1套共计15台套机器设备和膨润土原土5.3万吨、奔驰牌辽XX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隐匿、转让、损毁,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三、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建平县叶柏寿镇北街Ⅷ区二十三地建筑面积1618.40平方米办公用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隐匿、转让、损毁,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