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尧法执字第6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李广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明,李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尧法执字第629-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明,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广军,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小明与被执行人李广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据(2012)临尧法执字第62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广军开发的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康汇苑小区4区门面房(37号、38号、43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临汾市尧都区康汇苑小区3区门面房(23号)的产权。经查明,康汇苑小区4区门面房45号、46号的产权人为案外人买贵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广军开发的位于临汾市尧都区康汇苑小区4区45号、46号门面房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洪涛执 行 员 张宏雷人民陪审员 丁临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