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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XX与福建省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建国、王福成、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人,大专文化,住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邱经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建国,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6日,四川省广元市人。原审原告刘瑛,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左建国、王福成及原审原告刘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上诉人XX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斌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谭晓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