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永涛诉孙红军、魏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杨永涛,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台区宝平路**号院。被告孙红军,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台区大庆路**号院。被告魏改珍,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渭滨区晁峪乡柿沟村*组。本院受理杨永涛诉孙红军、魏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孙红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12年至今居住于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宝隆御邸1号楼2单元1702室,此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孙红军所提交证据能够证实其自2012年至今经常居住地为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宝隆御邸1号楼2单元1702室,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孙红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铁山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吕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曲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