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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袁兴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17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新城阳光世纪城B区,组织机构代码78747506-8。负责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兰英,女,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布丽君,女,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袁兴文,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被告袁兴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