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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大化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大化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396号原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焦作市金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抗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原诚、郭彩凤,系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大化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国俊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大化国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贝格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4.00元,减半收取28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天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