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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田燕与东营汇金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燕,东营汇金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910号原告田燕,女,汉族。被告东营汇金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道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燕与被告东营汇金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田燕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燕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燕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钟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