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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瑞成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成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2468号原告北京瑞成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413室,组织机构代码76503239-7。法定代表人朱瑞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东,北京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104国道瀛海段48号,组织机构代码70005960-1。法定代表人张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成源铁艺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法定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该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铝合金百叶制作及安装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地铁15#线和顺义马坡,工程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兰天大诚公司。上述合同内容涉及铝合金百叶窗的制作、安装、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本案合同涉及地铁15#线等工程铝合金百叶的制作安装,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因工程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权管辖,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兰天大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春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