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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与龙光福诉前保全纠纷案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龙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85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负责人:储照云,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龙光福,男,1966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光福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存款总计10509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房产担保。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光福在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万佛湖支行存款总计105091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万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