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苹诉被告严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陈某某,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志,系辽南街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严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