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民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森成与包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建华,郑森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民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建华。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森成。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包建华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包建华、被上诉人郑森成的委托代理人蒋武君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仙居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350元,退还上诉人包建华。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