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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许四平与万正坤、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四平,万正坤,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068号原告:许四平,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012180410。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委托):陈岚(原告之妻),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9街坊144号1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8105140021。被告:万正坤,男,1962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道街蔡家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平(被告万正坤之妻),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汉明,公司安全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15层。负责人:邹东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周青,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四平诉被告万正坤、被告武汉国兴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四平于2015年8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四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四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四平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