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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与广西那坡盛和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广西那坡盛和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志刚,广西那坡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被执行人广西那坡盛和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志刚。被执行人广西那坡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那坡盛和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志刚、广西那坡保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一宗,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审判员  刘桂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俞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