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长江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曲塘镇工业集中区(刘圩村34组)。法定代表人何流,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安商特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安民破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祖华执行员 韩良骍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