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18号原告江某某,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廖子钧人民陪审员 罗江平人民陪审员 胡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盛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