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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韦秀丽与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秀丽,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656号原告韦秀丽,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仕件,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阳县林业局,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绍辉,田阳县林业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353号。法定代表人陆进军,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农志平,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秀丽诉被告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秀丽以本案的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秀丽负担。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