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的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213号原告李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蒙古族。原告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0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5月登记结婚,于1992年2月22日生一子李某。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和于1999年11月经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因孩子小,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于2005年10月27日办理复婚登记,因为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被告于一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原告已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原告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1、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户籍在辽宁省调兵山并居住。3、证明一份,调兵山市某社区出具原告与被告在其辖区内居住的事实。4、调查笔录两份,原告邻居证明原告与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经常吵架,被告王某已经离家出走一年多了。对原告方提交的的证据1至4,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1年5月登记结婚,1999年11月经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于2005年10月27日办理复婚登记。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被告于一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且于1992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复婚,复婚后二人仍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现被告离家出走对家庭不负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6条、第12条、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送达日期原告年月日被告年月日送达人李丽朱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