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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彭江与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江,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832号原告彭江。委托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东湖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舒策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江与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运营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江的委托代理人史进、被告五洲运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国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江诉称,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商铺租赁和管理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广场一期E栋405室用于教育培训场地。合同对租金、物业费、商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条款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租赁的场地进行装修,后因租赁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停业,造成原告装修和广告等损失。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商铺管理合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24000元、制作和发布广告损失费6300元,并要求被告方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五洲运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属实。但合同未约定原告租房使用范围,原告从事教育培训违法消防规划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有重大过错。原告的装修费用双方最后均认可310000元并商定同意我方承担40%;原告主张的制作和发布广告损失费6300元,我方也同意按40%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商铺租赁和管理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广场一期E栋405室。合同对租金、物业费、商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条款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合同对租赁的场地用途未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对租赁的场地进行装修用于教育培训场地,后因租赁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停业。原告为租赁场地进行装修,经双方磋商确定装修费为310000元,制作和发布广告损失费6300元,双方商定被告按40%承担损失,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费126520元。另查明,原告未取得教育培训资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和管理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由于合同未约定原告租赁房屋的用途,原告用于教育培训场地不符合消防规划导致停业,且未取得教育培训资质,原告应付本起纠纷的直接责任。但双方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商定被告按40%承担,系当事人处分其权力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被告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和管理合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彭江与被告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和管理合同。二、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彭江损失费126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彭江负担534元,被告盱眙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克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