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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景龙诉刘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龙,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王景龙,1951年6月30日出生,女,汉族。被执行人刘阳,1978年9月24日出生,男,汉族。原告王景龙诉被告刘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景龙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