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水妙与叶莉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沈水妙,叶莉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569号申请执行人:沈水妙。被执行人:叶莉冲。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沈水妙与被执行人叶莉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叶莉冲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2#B地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40,土地证号:慈国用(2004)字第012213号、慈国用(2004)字第0122**号】。申请人已受偿3303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46997元。现被执行人叶莉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沈水妙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5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王 治 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