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源兴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阮先海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源兴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阮先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嘉源兴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商服大厦七楼西717房。法定代表人阮先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阮先海。上诉人深圳市嘉源兴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阮先海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1823-l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是被上诉人的消费者,被上诉人用格式合同与上诉人订立的合同,管辖协议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本案是上诉人深圳市嘉源兴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阮先海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如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条款。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约定管辖规定。上诉人深圳市嘉源兴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