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华英与陈海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英,陈海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吴华英。被告陈海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英诉被告陈海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华英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吴华英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家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