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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包杰、��雪美,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配海、李长龙,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龙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的委托代理人杨雪美、包杰,被上诉人史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配海、李长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龙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光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