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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星空竹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指点乾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空竹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指点乾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0604号原告北京星空竹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万寿路北京橡胶十五厂西20号平房。法定代表人王玉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立群,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指点乾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经贸城西三座306B室。法定代表人吕敬。原告北京星空竹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指点乾坤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法官赵秀权担任审判长,法官李紫来、人民陪审员张人七参加的合议庭。本案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杜立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游戏角色制作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制作游戏内角色工作flash的制作工作,每个形象为一组,单价2000元。同时约定按实际工作量进行月结算,每月最晚提交日期为20日,并在每月25-30日之间,结算当月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开展项目的设计制作,于2014年10月15日完成了14个形象设计工作,并且交付了制作项目。但被告却在原告向其提供已完成的成品源文件后不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共计28000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制作费28000元及违约金14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银行贷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北京指点乾坤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游戏角色制作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游戏内角色工作FLASH的制作工作,每个形象为一组,单价2000元。结算周期为双方按实际工作量进行月结算,每月最晚提交日期为20日,并在每月25-30日之间,结算当月费用。如被告不能按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被告除应及时支付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0月15日共计完成了14个形象设计工作,并且向被告交付了制作成果。2014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一份,确认收到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14个形象,共计28000元,至今未结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游戏角色制作合同》、确认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游戏角色制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基于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履行了承揽合同约定的游戏角色制作义务并向被告支付制作成果后,被告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制作费用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8000元制作费用及14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双倍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指点乾坤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星空竹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项目制作费二万八千元及违约金一千四百元;二、驳回北京星空竹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指点乾坤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五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北京指点乾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秀权代理审判员  李紫来人民陪审员  张人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