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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沁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跟军申请执行梁建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跟军,梁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沁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王跟军,男。被执行人梁建设,男。王跟军申请执行梁建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7)沁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建设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梁建设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梁建设银行存款7175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