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界民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萱,徐艳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邮界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张雨萱。法定代理人张伟。委托代理人陆凤萍,高邮市车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艳,系原告张雨萱母亲。原告张雨萱与被告徐艳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女儿,2013年4月被告与原告父亲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原告父亲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以及教育费和医疗费。但是近年来物价提高,原告父亲无力承担原告因上学、看病等生活开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抚养费每个月600元,并依法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雨萱系原告法定代理人张伟与被告徐艳之女,2013年4月11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在高邮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离婚后,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独自承担,直至原告独立生活止。现原告以其父亲收入有限,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600元并凭票承担原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张雨萱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等予以证实。另查明,2013年4月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时,原告仅不足三岁,从2013年8月起原告入读高邮市高沙园幼儿园,原告法定代理人每学期支付学费3500-3700元不等,原告亦因患病曾前往高邮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法定代理人劳务合同已经期满,目前待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高邮市高沙园幼儿园出具的收费收据五份、原告张雨萱在高邮市中医院治疗病历两份、被告张伟与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高邮市高邮镇武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等予以证实。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随着原告教育费用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告法定代理人已不能独自支付原告现在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故本院酌定每月500元。关于医疗费和教育费,原告要求被告凭票承担实际发生数额的一半,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一款、第11条、第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艳从2015年8日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张雨萱抚育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被告徐艳承担50%,至原告张雨萱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雨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57)。代理审判员 刘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居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由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