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鑫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潢川鑫亿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万军,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峰,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潢川鑫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治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鑫亿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900元,由原告河南丸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骆 震人民陪员员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