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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印海与格瑞夫(天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印海,格瑞夫(天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印海,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瑞夫(天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南三街79号。法定代表人蔡志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印海与被上诉人格瑞夫(天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印海,被上诉人格瑞夫(天津)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印海。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晓萱速 录 员  卢 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