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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满秀、李归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满秀,李归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保国,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祁阳县浯溪镇新兴路282号(特别授权)。被告周满秀,女,1954年8月3日出生。被告李归田,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满秀、李归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以与被告周满秀、李归田自行协商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婷 来源: